豐藝電子集團職工福利委員會

以有限的資源
創造無限的福利

關於福委

福委會成立宗旨

規劃及執行員工福利活動─凝聚員工向心力及提昇工作動力。
發揮福委團隊創造力 ─ 以有限的資源,創造無限的福利。

2024年福委組織及代表

主任委員: 豐藝 – 資深副總 C L 謝金龍
常任: 執行祕書 Angel / 行政祕書 Eva (台北)、Ariel (青埔) / 豐藝會計 Patty / 勁豐會計 Anita / 網站&平面 Ashley 

PMT 福委代表名單

執 委: TS3 – Eric 謝欣諺

董事長室/營運作業處
Nicole 高敏薰

資訊服務中心/策略發展中心
Tristan 蘇拔山

庫房-後勤部
Nicky 楊詮弘

TS2/ TS3 /業務支援課  
May  洪雙美
Hedy 陸雅稚

TS1、TS42、台幹 (Irene楊)
Helen 鄭舒尹

應用工程部  
Simon 吳健彰

TWMM/TWPI/TS41
Bea 張璧甄

PSC 福委代表名單

執 委: RD專案開發 – Howard 郭書豪

製造&品保(台北)
DMSD
Eddy 李耀庭

研發中心
Lem 陳彥霖

DPD/AM/BD/Howard’s Team
Urica 簡佑庭

製造/品保(桃園、中壢)     
蔡雅玲、袁靖茹


福委會組織

每年12月進行福委會組織改選。
1.主委:由各部門副總級以上主管輪流擔任。
2.執委:由同仁推舉並公開票選(課長級以上且任職滿二年之員工皆可參選)。
3.各部門福委:由各部門同仁推舉代表(各部門福委人數依部門人數比例而訂)

職工褔利委員會組織規章

本規章制訂日:86.12.22
第二次修訂日:89.08.01
第三次修訂日:89.10.02
第四次修訂日:90.01.01
第五次修訂日:90.03.01
第六次修訂日:91.03.06
第七次修訂日:92.12.19

第一條本規章依照職工褔利金條例,職工褔利金條例施行細則,職工褔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褔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由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。
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: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32號4樓。
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職工褔利事業之審議、推動及督導事項。
二、關於職工褔利金之籌劃、保管及動用事項。
三、關於職工褔利事業經費之分配、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職工褔利事項。
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及任期:
一、主任委員:1人。
二、執行委員:1人
三、部門福委代表:各部門至少推派1人。
四、上列委員或代表之任期:1年,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。
第六條主任委員,綜理本會一切會務,職權如下:
一、年度預算核決。
二、實際支出核決。
第七條主任委員之選任:於每年10月公司動員月會由各部門主管抽籤選任。
第八條執行委員之職權:指派部門代表辦理本會活動相關事宜。
第九條執行委員之選任:
一、候選人資格:年資2年以上之員工。
二、選舉方式:每年9月於福委網站推舉候選人或自薦之,於10月公司動員月會時由公司全體員工之2/3投票表決最高票當選之。
三、投票權:員工1人1票。
四、不得連選連任。
五、如執行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當屆部門代表互選遞補之,直至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十條執行委員之提前解任:
一、離職
二、向主任委員口頭提出提前卸任,於次月動員月會解任。
第十一條部門福委代表之職權:得請求各該部門主管及同仁協助辦理本會活動相關事宜。
第十二條部門福委代表之產生:
一、由各部門至少推派1人且經該部門最高主管核准後擔任之。
二、須每年異動輪流擔任。
第十三條本會委員及部門福委代表均為義務無給職。
第十四條本會每月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執行委員召集,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十五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,唯有關本會規章之修定及財產之處理,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使得為之。
第十六條本會職工褔利金之來源如下:
一、創立時就事業單位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。
二、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.05%。
三、每月於每個職員、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零點五。
四、其它撥入款。
第十七條本會職工褔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。
第十八條職工褔利金應由本會存入公營銀行專戶保管,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不得動用。
第十九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褔利設施計畫、職工褔利金收支預算書;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,連同職工褔利金收支預算表冊,提經委員會議通過送請事業單位函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週知。
第二十條本會組織解散後,對於所提撥職工褔利金之賸餘財產,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:
一、因人事、經濟或組織上變動,而仍擬繼續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褔利金應專存儲,留備續辦職工褔利事業之用。
二、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,所存褔利金之賸餘財產,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職工褔利委員會妥擬辦法,分別發給原有職工並照冊陳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三、職工褔利機構如登記為財團法人者,職工褔利金之賸餘財產,於財團法人解散後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
本規章經職工褔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、備查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定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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